專有技術的收益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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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輝

摘要: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專利和專有技術等技術型資產的重要性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迅速凸顯出來。而在以專有技術投資或專有技術轉讓的價值評估中,收益法是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收益法的主要評估參數是收益額、折現率和收益期。而每一個主要評估參數下還有許多具體的分析指標。這些分析指標都需要根據專有技術的屬性和特征,進行準確的分析。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專利和專有技術等技術型資產的重要性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迅速凸顯出來,并得到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很多企業往往是因一項技術或一項專利而組建的,一項技術甚至能夠開創一個新的消費市場。市場經濟的一個特征就是資本時刻在尋找可以獲得更大回報的機會,而技術型資產就是一個資本在尋求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技術型資產交易的出現就成為必然。但隨之而來就是如何確定技術型資產交易價格的問題。技術型資產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專利和專有技術,本文主要就專有技術的價值評估,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專有技術價值評估方法的選擇

專有技術亦稱技術秘密、專門技術、技術知識和技術訣竅等,指的是可以應用于工業生產或其他非工業的生產服務領域、為有限范圍內少數人士所掌握、但可以傳授、然而并未在任何地方公開其完整形式并未取得任何工業產權形式保護的一切知識和經驗。它具有機密性、動態性、可傳授性和可轉讓性等特征。

目前,專有技術價值評估的基本方法是收益 法、市場法和成本法。評估人員可根據專有技術本身具備的特點及評估目的的不同而選擇適合的方法。實務中涉及專有技術評估的目的主要有兩類:一是以成本攤銷為目的,二是以投資、轉讓為目的。以成本攤銷為目的的專有技術評估,主要是為了資本保全、實現生產要素的價值補償、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等。以成本攤銷為目的的專有技術評估,選用成本法最為適合。若選用收益法進行專有技術的成本攤銷,則會造成企業資產、權益和費用的虛擬。以專有技術投資或將專有技術轉讓為目的的評估,交易雙方所看重的,都是專有技術未來的 盈利能力,此時選用收益法評估最為適合。而對于市場法,由于國內目前還不具備使用市場法必需的前提條件,即有一個充分發育的、活躍的專有技術市場,有足夠的與被評估專有技術進行比較的參照物,因此,目前專有技術價值評估的方法一般暫不考慮采用市場法。

收益法在以專有技術投資與專有技術轉讓價值評估中的應用已得到普遍的認可,是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因此,本文將圍繞專有技術的收益法評估進行一些論述。

二、收益法下專有技術評估參數的選擇與確定

在收益法中,主要參數是收益額、折現率和收益期。而這每一個主要參數下還有許多具體的適用指標,下面對其分別進行分析。

(一)收益額指標的選擇與確定

1、收益額指標的選擇

收益額是由專有技術直接帶來的未來收益,是通過預測分析而獲得的一般可供選擇的收益額指標主要有:利潤總額、凈利潤和凈現金流量等。這三個指標在含義、計算口徑和計算方法都不相同。收益額的選擇直接影響折現率等參數指標的選擇,因此必須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后才進行選擇。

首先,我們需要分析利潤指標和現金流量指標對專有技術評估的適用性。利潤是企業一定時期實現的用貨幣表現的最終財務成果,它表明企業生產經營業績。利潤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依據分期確認的費用同收入的配比和因果關系而形成的?,F金流量反映的是現金在企業一定期間的實際流入和流出,并根據收付實現制確認的。在對收益額的具體指標的選擇上,業內普遍認為現金流量指標優于利潤指標,理由是對于一個企業的持續發展來說,現金流量更為重要。利潤與現金流量之間的伴隨關系越強,表明企業的利潤品質越好,即利潤與現金流量之間的差異越小,說明企業的收現能力越強,也說明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財務適應性越強。

但對于專有技術的價值評估,筆者認為選擇利潤指標作為收益額更為合適,理由如下:第一、利 潤符合收益法的價值標準;第二、在現行已經比較健全的財務、會計、稅務等法規制度的條件下,企業對相關財務指標的理解已經較為準確,與利潤相關的歷史數據也較易取得,便于進行預測、復核與溝通;第三、專有技術的投資或轉讓,實質是轉讓方對獲取未來相關利潤的權利的讓渡;第四、現金流量盡管能反映利潤的品質,但它所反映的經濟實質是企業在資金籌集與運用、銷售與收款、采購與生產等方面的措施和能力,它與專有技術的獲利能力沒有必然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專有技術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是兩個層面的東西,不能因為現金流量出現問題而否定專有技術的獲利能力。在企業價值評估或項目投資分析中,選擇現金流量指標作為收益額可能比較合適,而在專有技術的價值評估中,收益額應選擇利潤。

那么,對于利潤是選擇利潤總額還是凈利潤呢?從理論上講,選擇利潤總額或凈利潤都可以,只要所確定的折現率與所選定的收益額指標相匹配。但由于所得稅要流出企業,不會成為投資人的未來收益,為避免某些人對利潤總額的選擇產生異議,筆者建議選擇凈利潤作為收益額。

 

2、收益額的確定

專有技術價值在于其能帶來經濟效益,即該技術能在未來給企業帶來新增的或超額的收益,因此超額收益的確定就成為了一個關鍵點。

根據專有技術的特點、專有技術所在企業的盈利模式以及評估師所收集的評估基準日的相關資料,可以選擇不同的方法確定超額收益。當然,這都是以凈利潤為基礎展開分析的:

⑴利用價格、成本和銷量的變化確定超額收益。專有技術投入使用后,或是可以提高產品的單位售價,或是可以降低單位產品的成本,或是可以提高產品的銷量,或是對這些收益兼而有之。對此,應將這些收益與專有技術進行相關性分析。如果這些收益能夠明確確定是因專有技術所直接帶來的,并且各相關變量可以予以準確地量化,則可以價格、成本和銷量作為單一變量或綜合變量,并考慮相關的費用、稅金等的變量,得出凈利潤作為超 額收益。

⑵利用行業平均凈利潤率確定超額收益。如果可以取得評估基準日有效的行業平均凈利潤率,則可將實施被評估專有技術后所得凈利潤與行業平均凈利潤進行對比,以二者的差額作為該專有技術帶來的超額收益。

⑶利用技術分成率確定超額收益。技術分成法是建立在利潤分享原則基礎上的一種確定技術超額收益的方法。它是將被評估技術使用后企業預期可獲得的利潤,在獲得該利潤的各要素之間進行分配。其中,被評估專有技術分配得到的利潤額,即為其分成收益。當上述兩種超額收益確定方法中的某些參數指標無法取得或不易取得時,而可以確認被評估專有技術確實可以帶來超額收益時,可使用技術分成法,以預期凈利潤和技術分成率確定被評估專有技術的超額收益。

對于技術分成率,目前國內外還沒有一個通用的確定方法。根據國際技術貿易中的技術作價遵循的利潤分享原則,有“四分說”和“三分說”。“四 分說”是將對利潤的貢獻歸納為資金、勞動、技術和管理四要素,“三分說”是指資金、技術和經營三要素。據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對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引進技術價格的分析,認為技術分成率在16 —27% 之間是合理的。1972 年在挪威召開的許可貿易執行協會上,多數代表提出技術分成率為 25% 左右較為合理。而在美國,一般認為 10-30% 之間都是合理的。我國價值評估理論界和實務界,通常認為技術分成率在 25-33% 之間較為合適。在操作實務中,評估師可組織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企業管理專家等,采用層次分析法來確定技術分成。在分析過程中,評估師應提請專家們充分考慮專有技術的先進性、成熟度、壟斷性、相關產業政策、技術市場需求以及技術轉讓方式等對技術分成率的影響。

(二)折現率的選擇與確定

如選擇凈利潤作為專有技術價值評估的收益額,則其折現率的選擇也必須與凈利潤的口徑相一致。折現率可以選擇無風險報酬率加風險報酬率之和或行業平均資產收益率。在采用無風險報酬率加風險報酬率確定折現率時,可選擇  年期或  年期憑證式國債利率作為無風險報酬率,但要將國債利率進行換算,以滿足折現率的“復利”內涵;風險報酬率包括市場風險、財務風險、技術風險、經營風險等,操作中可在充分收集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加以確定。在采用行業平均資產收益率時,由于行業平均資產收益率中的收益額是利潤總額的概念,因此需要對公布的行業平均資產收益率向下作適當調整, 具體可根據行業繳納所得稅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后確定,也可用系數修正法,即將公布的行業平均資產收益率乘以 67% 這一系數之后確定。

(三)收益期的選擇與確定無形資產的收益期限取決于其壽命的長短。而無形資產壽命分為經濟壽命和法定壽命。它決定無形資產收益的最高有效期限。但對專有技術而言,它不受專利法律的保護,一般無法定壽命,因此確定收益期限只能以經濟壽命為基礎。評估操作中可根據專有技術的壽命周期、技術產品的市場競爭狀況、專有技術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可替代技術的狀況以及與技術有關的合同協議等綜合狀況確定收益期。必要時可與有關技術方面的專家和經驗豐富的市場營銷專家進行溝通,并積極征詢專有技術所在企業專家的意見。

三、收益額的預測

收益額的預測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采取科學的預測方法和程序來進行。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詳述,只是根據筆者的實踐體會,對收益額的預測提出幾個應注意的問題:

1、需要關注近幾年相關產品的收益狀況。盡管收益法中的收益是指未來的預期收益,但相關產品以往的收益狀況可以給預測提供很多有益的支持。如收益絕對值的大小,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各年收益的變化趨勢、比率及原因等,對于預測收益的變化趨勢及比率的分析判斷都是有幫助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企業的全部產品中,與專有技術相關的產品可能只是企業全部產品中的一部分,因此需要在企業損益表中,剝離并模擬出一個反映與專有技術相關的產品的收益表。這需要評估人員細致的工作和較高的財務素質。同時,評估人員要對相關工作的細節和結果進行認真的復核。

2、需要關注預測假設、預測基準的合理性。預測假設越合理,預測的可靠性就越高,反之,預測的可靠性就會越低。

3、需要關注收益變化趨勢及變動比率的合理性。如果預測期的收益增長比率與歷史狀況相差很大,則必須取得相關的支持依據并加以分析,以確定其合理性和實現的可能性。

4、需要關注預測期產量與企業生產能力的適應性。預測期的產量不應超過企業的最大生產能力,除非有其他解決產能不足的措施,如委托加工、簽訂 OEM 合同等。否則,預測的產量是不具備合理性的。 在專有技術的收益法評估中,需要解決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還有很多,有待于資產評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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