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旅客免稅購物)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31號
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本條所稱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三、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6月23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32號
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就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所得包括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
三、納稅人在海南省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四、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由海南省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6月23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3號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以下稱離島免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離島免稅政策是指對乘飛機、火車、輪船離島(不包括離境)旅客實行限值、限量、限品種免進口稅購物,在實施離島免稅政策的免稅商店(以下稱離島免稅店)內或經批準的網上銷售窗口付款,在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離島的稅收優惠政策。離島免稅政策免稅稅種為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本公告所稱旅客,是指年滿16周歲,已購買離島機票、火車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證件(國內旅客持居民身份證、港澳臺旅客持旅行證件、國外旅客持護照),離開海南本島但不離境的國內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離島旅客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不限次數。免稅商品種類及每次購買數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執行。超出免稅限額、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
旅客購物后乘飛機、火車、輪船離島記為1次免稅購物。
四、本公告所稱離島免稅店,是指具有實施離島免稅政策資格并實行特許經營的免稅商店,目前包括:??诿捞m機場免稅店、??谌赵聫V場免稅店、瓊海博鰲免稅店、三亞海棠灣免稅店。
具有免稅品經銷資格的經營主體可按規定參與海南離島免稅經營。
五、離島旅客在國家規定的額度和數量范圍內,在離島免稅店內或經批準的網上銷售窗口購買免稅商品,免稅店根據旅客離島時間運送貨物,旅客憑購物憑證在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并一次性隨身攜帶離島。
六、已經購買的離島免稅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七、對違反本公告規定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個人,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對于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協助違反離島免稅政策、擾亂市場秩序的旅行社、運輸企業等,給予行業性綜合整治。
離島免稅店違反相關規定銷售免稅品,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理、處罰。
八、離島免稅政策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布。
離島免稅店銷售的免稅商品適用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相關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14號、2012年第73號、2015年第8號、2016年第15號、2017年第7號,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158號、2018年第17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6月29日